為貫徹落實《重慶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辦法》,保證公安機關切實履行相關工作職責,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和諧,近日重慶市公安局制定了《重慶市公安局實施<重慶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辦法>細則》。
《細則》共包含有暴力精神病人的界定、暴力精神病人的認定程序、公安主管部門、需要強制治療的對象等17條內容,其中明確規定暴力精神病人是指實施了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産安全,社會管理秩序的暴力犯罪行為,經鑒定確認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是全市公安機關暴力精神病人收治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調研、統計全市公安機關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暴力精神病人收治工作。有以下五種行為之一,並經鑒定確認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應由公安機關送往定點醫院強制治療:(一)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劫持船隻、汽車、航空器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殺人、傷害、強姦、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三)搶劫、搶奪、毀壞財物等嚴重侵犯公私財産權利的;(四)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五)實施其它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該細則自二00九年一月六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