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聯合發文,從2009年開始,山西省將大幅度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以促進水資源的保護利用。
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新標準為:自備水源工程在超採區以外和在超採區以內的一般用途用水分別為每立方米2元和3元,特種用水分別為每立方米10元和15元;水利工程、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在超採區以外和在超採區以內的特種用水分別為每立方米4元和6元,工業、商業、經營服務業用水分別為每立方米1元和1.5元,行政事業用水分別為每立方米0.5元和0.75元。
取用地表水的水資源費標準為:自備水源工程為每立方米1元;水利工程、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特種水為每立方米2元,工業、商業、經營服務業用水為每立方米0.5元,行政事業用水為每立方米0.25元。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和水力發電用水分別按發電量每千瓦時0.002元和0.005元徵收水資源費。採礦排水水資源費標準為每立方米1.2元,沒有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每噸礦或煤3元徵收水資源費。
山西省水利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對推進山西省節水型社會建設意義重大,而且對保障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記者 段偉華 通訊員 張建友 張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