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農村群眾就近辦理婚姻登記,日前,江西省決定在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立婚姻登記機關的同時,將婚姻登記設置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對於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經濟落後的地方,允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不設立婚姻登記機關;距離縣(市、區)人民政府較近的鄉(鎮)是否設立婚姻登記機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附加其他義務。
據悉,2003年10月1日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後,江西省的婚姻登記絕大多數收歸縣(市、區)民政部門,只有邊遠的43個鄉(鎮)設立了婚姻登記機關。從今以後,江西省將逐步讓符合條件的鄉(鎮)都設立婚姻登記機關。目前,江西省正在抓緊做好第一批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批工作。(邱玥 朱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