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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用人單位是否可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是一個工作了30多年的老工人,一直任勞任怨地給單位幹活。可是2007年年底的時候,單位領導一句話就把我們都劃到了一家叫什麼人力服務公司的地方,並説這個人力服務公司是單位按照新的法律要求成立的公司,專門負責和我們簽合同,還説是為我們好。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都有勞動合同了。我到現在一直不明白,我過兩年就要退休了,我的退休待遇是老單位給我辦,還是新單位給我辦?(梁青山)

    答:按照你所提供的情況,你們單位很可能屬於自設勞務派遣公司以逃避用人單位責任的情況。如果是這樣,那麼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因此,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同時,你提到的退休問題,如果勞動部門糾正了你們單位的錯誤做法,那麼退休手續依舊由老單位負責辦理。(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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