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妻子去年登記結婚後就居住在我父母2007年出資為我結婚購買的商品房中,買房的時候,我剛跟妻子認識。請問,這套房子是否屬於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産?(劉傑)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合上述規定以及你説的情況分析,你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你個人的婚前財産,不是夫妻共同財産。(張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