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表弟于2005年7月5日向李某借款30000元,並約定於當年12月30日前還清。到期後,李某一直未追要此款。2009年6月,我表弟與李某為他事産生糾紛,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表弟償還此筆借款。我表弟在接到起訴狀後認為,此款已超過訴訟時效,自己無還款義務,就未答辯和到法院參加庭審。2009年8月24日,法院送達判決書判決我表弟償還此筆借款。請問,對於明顯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法院是否應該依職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瑞)
答:訴訟時效問題是屬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種,並非屬於國家權力所直接干涉的範疇,只要當事人沒有提出相應的抗辯,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審查並作出處理。具體到本案,儘管原告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被告拒不答辯,也未出庭參加訴訟,實際上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不能因為其不重視自己訴訟權利的行使和保護,而由人民法院代替債務人主張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不需要對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作出認定,也不應依職權駁回原告訴求,而應當作出對債權人有利的認定和處理。(宋豫 張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