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凡河南省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願或不能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殘疾人就業培訓等。12月2日上午,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邀請省政府法制辦、省殘聯負責人介紹了《辦法》修訂的詳細情況。
收取保障金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
老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早在1998年已開始實施,為何要進行修訂?省政府新聞辦副主任司九龍介紹,這與上位法的變化及河南省殘疾人情況的變化都有關係。2007年5月國務院頒佈施行了《殘疾人就業條例》,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修訂,此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還出臺文件,對殘疾人事業和殘疾人就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新舊辦法相比,有何重要變化?司九龍介紹,一是提高了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提高到1.6%。二是規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實行省、市、縣三級分級管理,保障金的收取也實行三級管理。
收繳保障金有三個渠道
依據新《辦法》,河南省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照安排2名計算。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1.6%的比例,按照規定每年應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核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達不到1.6%時,在確定用人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後,向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用人單位按照通知書確定的數額和期限,到規定地點繳納。財政供給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按照規定繳納並經收繳部門催繳無效的,可由各級財政部門代扣;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徵。
用人單位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將責令限期如數補交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拒不執行的,將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嚴格限定保障金使用途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殘聯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依照《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須專項用於下列開支,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一)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費用;(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先進單位或者個人;(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及其他開支。(記者 李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