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經民政部門認定,符合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低於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也可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低收入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70%
據介紹,“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市民政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財政局定期測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認定主要是核查家庭收入並綜合考慮家庭財産狀況。
2009年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為北京市(當地)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70%,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697元。這也是2010年的申請條件。之後,該標准將隨北京市低保標準的變化而浮動。
認定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須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不含外地來京就讀的在校學生),具體包括城鄉低保家庭、城市生活困難補助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其中,城鄉低保家庭可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城市生活困難補助對象可憑《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對象,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其他城市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時,民政部門需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符合條件的,核發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低收入家庭須每年申報財産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低收入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産變動情況。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産、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産。
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家庭,如果通過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區縣民政部門將收回並登出其救助證,取消相關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節惡劣、觸犯法律法規的,由司法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民政部門審核前需先行公示
為規範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暫行辦法》近日出臺實施。根據該辦法,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由區縣民政部門負責實施。申請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在經過街道(鄉鎮)社保所受理申請、調查核實、公示等程序後,由區縣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認定。
除居民申請外,北京市城鄉居民在申請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實施的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專項救助待遇以及一次性臨時救助待遇時,民政部門也可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查,認定其是否符合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條件。(童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