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大連市工商局及遼寧省工商局列舉出商家的18種銷售欺詐和6大類違法促銷行為,警示消費者謹慎消費,切勿上當。
18種銷售欺詐的表現形式有: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採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銷售偽造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促銷模式中的違法行為包括:打折讓利、降價銷售促銷;價外饋贈促銷;有獎銷售促銷;限時購物促銷;購物返券促銷;積分返利促銷。
6大類違法促銷行為主要表現是:零售商進行有獎銷售,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其設置獎項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的種類,兌獎時間和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或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等;獎品、贈品也應展示出來,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並不得開展以低於進價(成本價)的價格(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産、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除外)進行傾銷的促銷活動。
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舖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舖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並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消費者若發現商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可向工商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工商部門將依法嚴厲處罰。(記者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