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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上調普通住宅價格標準 稅收政策不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5日   來源:天津日報

    從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獲悉,日前,天津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我市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的通知》,決定從3月1日起,上調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界定普通住宅價格標準調高後,購房者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天津市地稅局人士解釋説,普通住宅價格標準調高後,相關的稅收政策並沒有改變。一是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按成交價的1%徵收契稅;二是個人購買90平方米(含90)至144平方米之間普通住房的,按成交價的1.5%徵收契稅;三是個人購買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及其他房屋權屬轉移,或者購買144平方米以下住宅,但成交單價高出普通住房價格標準的,一律按成交價的3%徵收契稅。

    個人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5%,再加上結合在一起的0.5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事業發展費和防洪工程維護費共計5.55%。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按20%稅率計算個稅。不能出示房屋原值,按房屋成交價1%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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