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4月14日專電(記者范春生)近來一些房地産開發商開發的新房“縮水”現象明顯增多,且“縮水”隱蔽性更強,從居住面積到使用年限,從園區配套景觀到房屋舉架高低等,既侵犯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引發大量訴訟。對此,專業人士道出新房“縮水”的四大典型表現,並開出“藥方”予以破解。
遼寧隆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乃龍有著多年處理房産糾紛的經驗。他結合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指出房屋“縮水”的四種典型現象,一一進行剖析破解。
案例一:屋子變小。前不久,瀋陽市民劉先生買了一套商品房,建築面積141平方米,使用面積112平方米。交房後,劉先生覺得房子面積有問題,就找到一家房産測繪公司重新測量,結果房子的使用面積只有106平方米,比銷售合同整整少6平方米,縮小4%。然而,由於合同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是建築面積誤差超過3%,而不是使用面積,劉先生有苦説不出。
王乃龍説,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房屋使用面積或建築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誤差比例在3%以內的,雙方據實結算;若超過3%,買房人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無條件退房,並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他建議,如果消費者的退房請求被拒,可通過消協責成開發商按規定執行,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購房者為避免吃啞巴虧,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核對條款,要把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都作約定。
案例二:被忽略的“使用年限”。一些購房者在拿到新房的房産證後,經常發現,房産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幾年,或五十幾年,而非一般住宅土地的70年。使用年限“縮水”,讓購房人有被欺騙的感覺。王乃龍表示,通常開發商從政府部門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樓盤均有一定的開發建設期,所以購房者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都不會是70年。只要消費者購買的是民用住宅,就不需過於擔心使用年限的問題。
他建議,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或擔憂,購房者應將土地使用期限作為開發商的一項陳述事項寫進合同,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土地使用年限“縮水”、佔地範圍有誤差等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案例三:消失的花園和“縮水”的游泳池。一般購房者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預售房時,按照樓盤規劃圖,顯著標明建有花園甚至游泳池,這成了吸引合同成交的重要因素。然而入住後才發現,中意的小花園被改了規劃,徹底消失,游泳池也縮水,規模變小。
王乃龍提醒,樓盤廣告屬於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當注意收集這方面的材料,如交付的房屋與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不符,購房者可以聯合小區業主,以集體訴訟的方式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四:房子變矮。瀋陽市民郝俊在看某處樓盤的樣板間時,被高挑的房頂和開闊的空間吸引,決定買下這個樓盤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承諾,房屋的層高是2.9米。可是交房後郝俊發現,開發商給他的房屋質量保證書註明的層高只有2.8米。
王乃龍認為,由房産管理部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中,一般沒有明確約定層高“縮水”開發商應如何承擔責任,要求開發商將層高恢復到合同約定的高度也不現實,因此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層高“縮水”問題,要明確約定違約的賠償方式和數額,以便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