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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平均增幅24.1%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9日   來源:河北日報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佈通知,明確從7月1日起上調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月標準4檔平均增幅為24.1%,唐山、石家莊等適用最高檔標準的地區每月達900元。河北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經歷了國際金融危機衝擊,河北省宏觀經濟不斷向好,物價不斷上漲和實現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資目標決戰之年的背景下進行的,各地要嚴格執行此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最低工資標準4檔平均增幅24.1%

    據悉,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分四檔發佈,最低工資標準4檔平均增幅24.1%,其中月標準各檔次分別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分別為9元、8.4元、7.6元、6.9元。石家莊、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島等5個設區市及涿州等部分經濟發達的縣級市將適用最高檔工資標準。

    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當月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工資的,可不再補發新標準與原標準的差額部分。但尚未發放的,必須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註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於註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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