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6年我在一家物業公司找到個水暖工的工作。本來幹得挺好,公司每年還隨著我工齡的增加給漲點工資。沒想到因為經營不善,去年我所在的物業公司被別的物業公司合併了。儘管新公司全部接受了我們這些老員工,但新公司一直不承認我在原公司的工齡,不給我相應的待遇。還説現在是新公司了,我的勞動合同要重簽,工齡也要重新計算。我認為公司的做法很不合理,想跟他們打官司。請問,新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的工齡應該怎麼計算?(王博)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擔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由此可見,你的勞動合同應該繼續履行,你的工作年限應當累計計算。(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