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浙江省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案件處理難度不斷增大,醫療糾紛已成為“患者難解、醫院難辦、法院難結”的案件。
近日,浙江省高院向社會公佈了《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以前的相關規定,醫療侵權糾紛被分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並分別適用《民法通則》、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不同規定。
《意見》規定,今後,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提起訴訟,將統一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並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再影響案件審理。”省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説,對案件涉及的醫藥專業性問題,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統一進行“醫療損害”鑒定,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意見》規定,醫療機構要將5類情況告知患者:在對患者實施手術,施行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施行實驗性臨床檢查和治療的,施行其他可能産生嚴重不良後果的診斷、治療活動的,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的情形。
《意見》還規定,患者只要舉證就醫及就醫後發生損害的事實,並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醫療侵權責任容易被理解為‘誰主張、誰舉證’,加重患者舉證負擔,《意見》緩和了患者的完全舉證責任。”省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説。
《意見》同時還規定,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鑒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歷資料等證據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啟封病歷資料、現場實物等證據材料,偽造、篡改、銷毀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等,應承擔相應不利的後果。
在以往,醫療糾紛案件中,鑒定機構一般只要提供書面鑒定意見即可。《意見》明確規定,鑒定人要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如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經法院允許後,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意見》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在庭審時,還可以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到庭上輔助質證,可以當庭詢問鑒定人。如果當事人對醫療損害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法院審查後可以決定是否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