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段時間我參加了一個旅行團到外地旅遊,晚上入住賓館休息時,隨身攜帶的相機被盜。相機價值5000多元,我非常心疼。後賓館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但案件一直沒能偵破。
我覺得是旅行社選擇的賓館治安不好,所以導致我丟東西,旅行社應該賠償。但旅行社卻認為自己已經按照旅行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盜竊事件的發生與他們無關,不同意對我進行賠償。請問,我丟相機的損失該由旅行社賠嗎?(張兆)
答:你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已經成立並生效,如果旅行社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各項相關服務,且安排入住的賓館與旅遊合同的等級一致,並無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則不用對你進行賠償。你丟失相機的直接原因係他人入室盜竊所致,而且丟失的相機作為你的私人財物,在賓館房間私人區域,你作為相機的所有人,具有直接保管的義務。你要求旅行社承擔丟失相機的損失,是不合理地擴大了旅行社的義務,旅行社不應當承擔。
當然,如果旅行社安排的賓館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並且這一安排是造成你丟失相機的直接原因,那麼旅行社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會平 范辛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