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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復員軍人哪些財産屬夫妻共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在2002年與周某結婚,現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離婚。我是一名復員軍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出現了爭議,她認為我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應平分。請問,我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嗎?(李兵)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産。”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産。”

    由此可見,你在部隊期間的傷亡保險金和傷殘補助金應當屬於你的個人財産,而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其分割的計算方法為夫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産(所謂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程永傑 李自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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