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化工企業上班,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對人體有比較大的輻射和毒害作用。原來單位一直按規定向工人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去年以來,單位將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資金折合成工資直接發放到工人手裏。由於一些工人不注重勞動保護,也為了節省金錢,在工作中就沒有按要求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時間一長,一些工人出現了中毒跡象。我們的一些同事找到廠領導要求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廠領導卻以已經發放了勞動防護資金為由不予發放。請問,化工企業可否以貨幣代替勞動防護用品?(汪超)
答: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産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的重要防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同時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看,化工廠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你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程永傑 盧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