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0年3月,我與一家公司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的一套商品房並於同年6月入住。住進新房以後,我發現位於地下室一層的水箱和地下室二層水泵工作噪音較大,致使我本人及家人的身體健康和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我聯絡環境保護局檢測,檢測結果為噪聲級別41.2分貝。據説這樣的情況不利於我們的身體健康。請問,噪音太大開發商應該賠償嗎? (王臣)
答:住室作為生活休息的主要場所,應具備良好的聲音環境。就室內噪聲標準來看,目前國家尚沒有統一規定,應參照人體生理功能及地區發展水平予以綜合評判。該公司在安裝水箱、水泵時未採取適當有效的隔音措施,造成地下室水箱、水泵工作噪聲級過大,構成了對你及你家人健康權的侵犯,應當進行賠償。 (宋豫 喬天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