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企業打工已3年。今年5月,我在搬運貨物時不慎被砸傷腳,現已醫好,但行走很不方便。我聽説我這種情況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就向單位領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經理卻説,我與公司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臨時工,我所受的損失不屬於工傷。請問,臨時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張軍)
答:在目前,勞動者早已沒有臨時工、正式工等的分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你在這家企業打工三年,已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該企業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企業違法用人;該經理的説法也沒有法律依據,你在工作中的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程永傑 秦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