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8年,我和一家賓館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發現,賓館存在長期要求勞動者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於是我打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不過,我們經理卻告訴我説,賓館雖然經過工商註冊,但財務全由集團公司掌握,因此我不能告賓館而應該去告集團公司。請問,我們經理的這種説法合法嗎,我到底該把賓館還是集團公司當成被告?(劉秋燕)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的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你可以直接起訴你所在的賓館。但是,考慮到你所在的賓館並無財産,缺少執行能力,所以建議你在起訴時還是以集團公司作為被告為妥,或者是將賓館以及集團公司一併列為被告。(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