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兩天,我騎自行車和張某駕駛的小汽車相撞,人沒受傷,但自行車被撞壞了。當場,張某表示願意賠償我自行車損失500元,我們就簽了一份簡單的賠償協議,由於有急事就沒報警。事後,我向張某催要500元賠償款時,張某卻説沒有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無效。請問,我與張某之間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有效嗎?(劉麗)
答:你與張某之間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你和張某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為了不妨礙交通,你們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因此,你和張某之間自行協商後簽訂的賠償協議,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就是有效的, 你可以根據該協議要求張某支付500元賠償款。(王星韜 聶林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