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通知,就貫徹《暫行辦法》若干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上海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上海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上海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上海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外省市戶籍遷入上海市的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