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3日專電(記者 李爍、姜泓舟)新年伊始,不少老百姓開始盤算起2011年的投資理財計劃,高收益的理財産品也隨之走俏。法官提醒,投資者在購買高收益理財産品時,切不可“頭腦發熱、一哄而上”,而應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記者近日走訪幾家銀行網點了解到,不少募集期跨越元旦的短期理財産品,預期年化收益率都超過了4%,受到了投資者的歡迎。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宋航提醒説,金融理財産品的盈利具有不確定性,最高收益率實現的幾率因不同的産品設計而不同,為避免投資損失,在購買理財産品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充分了解“預期收益率”的真實含義。
他舉例説,投資者龐先生購買了一家銀行發行的一款股指商品雙挂鉤型理財産品,並約定“不保本,浮動95%保本,預期最高收益率33.5%”。委託理財協議期滿,龐先生投資虧損,銀行僅向他支付了95%本金,以及理財協議到期日之後的利息。但龐先生認為該銀行經營狀況良好,其購買的理財産品一定盈利,便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按“預期收益率33.5%”賠償損失。
“事實上,從銀行的經營狀況中並不能得出涉案理財産品一定盈利這一結論。”宋航説,投資者的投資收益依賴於理財産品挂鉤的標的在金融市場上的表現,其預期收益並不等於實際收益或保證收益,龐先生的賠償要求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宋航説,目前有些銀行採取承諾固定收益或有選擇性披露可能性收益的形式招徠客戶,但投資者切不能因過於相信銀行而輕視了投資風險。在購買時,應充分做好投資評估,注意了解掌握産品的相關知識,如産品的類型和風險、收益率、投資方向和變現情況等。他還建議,銀行也應當對産品的預期收益率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