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不久,我被一家公司臨時雇用為其翻修單位圍墻,工期為5天,按天計算工資。在施工過程中,我不小心被砸傷,花去醫療費一千多元。我聽説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就向該公司詢問。但得到的答覆是我跟該公司為雇用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所以我不能申請工傷。請問,這一答覆合法嗎?我的損傷能申請工傷嗎?(李軍)
答:從你的描述看,你不能申請工傷。 臨時雇用關係是雇用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你與該公司之間僅存在民事雇用關係,而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事實勞動關係。你不是公司的正式職工,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與其他職工一樣享受社會保險。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你被臨時雇用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當然,你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儘管不能認定工傷,但對於雇用你的用人單位來説,並不意味著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擔責任。(程永傑 董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