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丈夫是同鄉,一起從老家農村到城裏打工,後經工友撮合結了婚。由於婚前我們對彼此的了解不夠,婚後感情一直不好,經常因為瑣事爭吵。我心裏很想離婚,但是聽我的朋友説,誰先提出離婚,就要少分財産。我和丈夫這些年雖然在城裏沒什麼財産,可是通過我們共同的努力,已經在老家的縣城買了一套商品房。我很害怕我先提出離婚房子就歸丈夫了,但不離婚我又覺得生活太憋屈。請問,法律對離婚分財産是怎麼規定的?誰先提出離婚真的就是誰吃虧嗎?(華萍)
答:首先可以明確的是,“誰先提出離婚,就要少分財産”的説法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誰先提出離婚並不會影響離婚時財産的分配。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另外,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你與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産,在離婚時,你們可以協商如何分割該房,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