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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下班後爬陽臺摔傷單位該管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親戚在一家工廠當工人,廠子裏包吃包住。有一天我親戚下班吃完飯回宿舍,發現沒帶鑰匙,就想從二樓陽臺爬進去。結果一不小心,他從陽臺上摔了下來,現在還昏迷著。我們問廠方怎麼處理這事,廠方説是我親戚自己爬樓摔的,錯在傷者本人,和廠裏沒關係。請問,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向廠方索賠嗎? (劉文)

    答: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親戚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其實施爬樓這種行為的危險性,又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損害後果,故其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你親戚作為廠方的員工,居住在該廠提供的員工宿舍,廠方應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你們能舉證證明廠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可要求廠方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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