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一個弟弟,我的父親早年就已經去世。房改時,我母親的單位對職工採用優惠政策,母親以低價買到一間公有房屋,産權人為母親自己。後母親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去世後,將房子給我繼承,並經過了公證。母親去世後,我拿遺囑和相關證件去房屋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繼承手續,該部門説還必須要有弟弟放棄繼承的證明,而我弟弟不願寫這個證明,反而要求繼承該公房,我們因此發生了糾紛。請問,我該怎麼辦?(李方)
答:你母親從單位購買的公有住房已經歸其個人所有。因此,你母親用遺囑的形式將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交你繼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你母親死亡時該遺囑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你就享有該房屋的全部繼承權。由此可見,房屋管理部門對於本案的處理方法是違法的。所以,你既可以就此問題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機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周靜 趙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