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08年4月進入一家旅遊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不久前,因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我與經理之間産生了一些矛盾,公司就把我給辭退了。2010年年底,我以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但勞動仲裁的工作人員説我的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了,不能管我的事情了。 請問,我的請求超過仲裁時效了嗎? (王娟)
答:對於你問到的“要求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如何起算”的問題,目前理論界、實務界還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起算點應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算,但也有觀點認為應當自知道侵害發生之日起算。目前,從仲裁實例的角度來看,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傾向於認為應當自知道侵害發生之日起算,從而導致申請人的請求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實現。這一點,特別提醒各位勞動者注意,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還是儘早採取法律手段維權,以免在實踐中因為訴訟時效的問題而“吃虧”。 (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