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設計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由於公司經常拖欠工資,所以我就離職了。離職的時候,我要求公司把拖欠我的工資一併給我。可公司負責人卻説,我入職的時候是使用筆名和公司簽勞動合同的,屬於欺詐,所以公司一分錢也不會給我。請問,使用筆名算欺詐嗎?我還能向公司討薪嗎?(王佳)
答:“欺詐”是行為者虛構事實,導致他人基於此虛構事實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此來分析你介紹的情況:首先,筆名不同於“假名”,只要勞動者不是冒名頂替,使用筆名並不構成虛構事實;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看重的是勞動者的工作能力,而不是勞動者使用什麼姓名。 所以,你使用筆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欺詐,你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要勞動報酬。(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