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8月,我向房東張某租了一套兩居室,約定租期一年。因為租金不高,居住條件也好,我非常滿意現在的狀況。但沒想到張某前幾天告訴我,他打算把房子賣了,現在已經有好幾個人想買他的房子。張某讓我隨時做好搬家準備,一旦買房人的出價達到他中意的價格,他就賣房。張某也知道我們的房子租期沒到,他説會把剩餘的租金還給我,還多給我三千塊錢賠償金。儘管如此,我還是不想搬走。請問,我有什麼辦法繼續租住下去嗎?(黃龍佳)
答:你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租住到租期屆滿。在法律上,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説法,就適合於你的情況。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另外,該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物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看,你可以要求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也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把房子買下來。(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