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開始,上海將調整3項工傷待遇標準,其中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記者從3月31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佈會獲悉,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于日前下發了《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根據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如下:致殘一級增加30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8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27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250元/月。
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也有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記者 劉棟 唐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