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復員軍人,在一家企業工作。在部隊期間我曾因公負傷致殘,單位給我發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前幾個月在工作中因勞動強度過大,造成舊傷復發。當我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公司卻説我是在部隊因公致殘,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請問,我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周林)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復轉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不屬於在工作中發生的工傷,但考慮到軍人在服役期間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受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出專門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應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需要説明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傷殘復發都認定為工傷,只有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並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能夠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程永傑 秦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