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31日專電(記者鄭良)將於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佣金。
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淩説,房地産經紀合同是經紀機構與房地産交易雙方簽訂提供居間、代理服務的協議,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紀機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提供促成房地産交易等服務。“管理辦法”通過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明確了經紀機構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得收取佣金。
曾淩説,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如果作為居間人的經紀機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管理辦法”還規定,房地産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産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産價格和信息。
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