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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解除合同應事先通知勞動者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本來一切都很正常。忽然有一天,我們行政主管告訴我,上個月公司領導開了個會,認為我不符合公司要求,決定解除和我簽訂的勞動合同。我説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應該事先通知我,給我一個月的緩衝期去找新工作。可我們行政主管説,公司上個月就作出了決定,直到一個月後才讓我離開,已經是對我提供過緩衝期了。我認為行政主管的説法很不合理。 請問,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可以不事先通知我嗎?(劉東強)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你們公司僅以會議的形式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且未對你進行書面通知,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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