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叔叔乘公交車時與另一乘客發生口角被打傷,為此花去醫藥費近千元。由於該乘客逃跑,醫藥費都是叔叔自己承擔的。叔叔認為這些支出公交公司也應該承擔一部分,但該公司認為事情是乘客自己吵架引起的,與其無關。我叔叔打算起訴公交公司。
請問,公交公司對我叔叔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嗎?(黃萌)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你叔叔作為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公交公司)的,應當將實際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由於打傷你叔叔的實際侵權人目前已經找不到,所以可以直接將公交公司作為被告。公交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售票員或司機對該糾紛是否進行了勸阻和制止。如果進行了勸阻,一般就認為公交公司就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公交公司沒有過錯,也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勸阻,那麼公交公司可能存在過錯並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總之,對公交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