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叔叔不久前因病去世,此前他曾為自己投了保險。在我們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叔叔投保時患有嚴重的關節炎、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並且還要解除合同。我們家的人都覺得很奇怪,叔叔死於胃癌,與關節炎沒有任何關係,且投保時保險公司明知我叔叔有胃病,也沒有問過除了胃病以外的事,現在怎麼能不賠償保險金呢。請問,保險公司的做法合理嗎?(方明)
答: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一內容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限于詢問告知。如果保險公司未作詢問的事項,視為棄權,事後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看,所以只要訂立保險合同時你叔叔如實回答了保險公司的提問,就已經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當然,是否已經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僅憑逝者家屬一方的感覺,而需要有相應的證據進行支撐。(彭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