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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怎麼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前不久,我與鄰居王某因瑣事發生了打鬥。後王某家人報警,叫來了我們當地派出所的民警。民警了解情況後,説是我先動的手,對我進行了罰款,還告訴我説,如果不服可以“到上面”申請復議。我對罰款很不服氣,想申請復議。請問,民警説的“上面”是哪?現在我該怎麼辦?(黃斌)

    答: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同時,《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上述規定看,你可以向你所在的縣級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你所在的縣或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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