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日前公佈並實施了新修改後的《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對鼓勵長期租賃關係、規範群租行為及管理、授權臨時干預租房市場等作出規定。
新規定增加條款“鼓勵、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居住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同時明確,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新規定要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對集中出租房屋達到一定規模時(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租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出租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作出了規定,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引人注意的是,新規定明確,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為穩定租賃市場,北京市新規還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記者 余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