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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繼母能要求生母將子女領回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于2001年與丈夫結婚,當時他係再婚,帶一個三歲女孩。去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後,我一個人帶著孩子艱難度日。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曹某,要求她將其領回撫養。可孩子的生母説她與孩子的父親已經離婚,我與孩子之間已形成了繼父母子女關係,她不應再管孩子的撫養問題。請問,曹某的説法對嗎?(張亮)

    答:孩子生母的説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的,無論其再婚配偶對其所帶的子女是否給予撫養教育,均不改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生父母對其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是第一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雖然是對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的規定,但對生父或生母死亡時,繼子女如何撫養也可參照適用。

    你在丈夫去世後,對丈夫再婚時所帶的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有一種共同生活的事實姻親關係。如果你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女,可以要求繼女的生母將其領回撫養。如果曹某拒絕將其女兒領回撫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相信法院是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張平德 蘆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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