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長期向紅彩公司進貨,但一直沒有簽過合同,此前雙方一直合作愉快。但最近我們因一批産品質量的問題産生了分歧,我方認為他們提供的産品質量不合格,因此拒絕付款。但紅彩公司認為他們的産品沒有問題。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該種産品的質量標準我們應該怎樣確定?(吳林)
答:從你描述的情況分析,你們買賣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發生買賣行為,則買賣合同關係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你們可以通過補充協議來明確該批産品的質量或者按照你們這一行業的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你們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那麼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適用下列規定:質量標準不明確的,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同類産品或者同類服務的市場通常質量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這裡講的通常標準,指的是同一價格的中等質量標準。(宋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