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7月27日專電(記者李鵬)26日,鄭州市出臺《鄭州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年度有償配置實施方案》。《方案》規定,經營權到期的出租車以1年為期,每年繳納6000元有償使用費即可獲得一年的經營權,即日起即可辦理經營權延長手續。
按照《方案》,續辦經營權分兩批進行:2011年9月前經營權到期的車輛,在2011年8月31日前到客運管理處辦理經營權配置手續;2011年9月後到期的經營權,在其經營權屆滿前一個月之內辦理經營權配置手續;但所有出租車最多可延長繳費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份,再申請辦理2013年的延長手續。逾期不辦理出租車經營權申請配置的車輛,將依法登出經營權證和車輛運營證。
具體辦理程序是: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權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到所在企業提出配置申請;出租汽車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後,客運管理處按照規定辦理相關配置手續,並於15個工作日之內,將新的經營權證書發放給經營者。
據了解,1996年鄭州實行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以來,第一批出租車使用權年限于2008年已經到期,由於沒有後續政策出臺,這些經營權到期的車輛仍在營運卻沒有辦理任何有關經營權的延長手續。截至7月底,鄭州市已有經營權過期的出租車397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