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年初,我姥爺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子。生前姥爺留有遺囑——希望我媽媽他們兄妹四人平分這套房子,誰得到房子,誰就按照市場價支付另外三人相應的房款。但我大舅對這一遺囑很不滿,認為他是長子應該獨佔該房,遂與三個弟妹發生了意見分歧,還因此打傷了我小舅。有人跟我們説,大舅打傷了同為繼承人的小舅,所以自動喪失了繼承房子的權利,房子今後應該由除我大舅外的三人繼承。請問,法律上是否有這樣的規定,我大舅打傷了小舅就不能再繼承姥爺留下的遺産了嗎?(王凡)
答:可以首先明確的是,你大舅雖然打傷了同為房屋繼承人的弟弟,但並不會由此喪失繼承該套房屋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你介紹的情況看,你的大舅並沒有作出上述導致繼承權喪失的行為,所以他依然可以依法繼承你姥爺留下房屋的相應份額。(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