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將被按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額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萬分之五計算。
按照7月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北京市近日印發了《關於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2011年7月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門將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據介紹,由於北京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繳的徵繳模式,所以欠繳起始之日的計算應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如果用人單位欠繳了2011年7月的社會保險費,而7月社會保險費的正常收款月應為8月,所以欠繳的起始之日以9月1日為界。對於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社會保險費,暫不加收滯納金。(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