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每年七八月,我的很多朋友就開始休帶薪年假,我非常羨慕。今年我也向所在公司提出想休假,但公司的行政告訴我,帶薪年休假不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只有一些外企才有。因此,我們公司也不安排帶薪年休假。請問,我們行政的説法對嗎?如果這一説法不對,我和同事們這麼多年從沒有享受過帶薪年休假,應該如何維權?(李響)
答: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你們公司的説法是錯誤的,你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
同時,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上述規定看,如果單位不安排你休帶薪年假,你可以向你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