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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被無故開除該如何維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在一家汽車4S店工作,由於技術出色,公司決定讓我到另一家分店做班長。儘管這屬於升職,可分店遠在外省,我不想過夫妻兩地分居的生活,就沒同意公司的安排。沒想到,公司看我不去,直接就説我是無故曠工,把我開除了,我不服這個處分,想諮詢應該如何維權?(王棟)

    答:工作地點的重大變更屬於勞動合同的實質變更,應該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現用人單位將你開除,你可以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標準要求用人單位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用人單位存在認識誤區,以為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可隨意處置。但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調整欠缺合理性,對勞動者造成勞動合同履行困難,勞動者是可以拒絕該要求的,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對勞動者給予處分。(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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