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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問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7日 15時20分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針對今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徵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按照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答: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並在稅務總局網站發佈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您能否舉例説明一下?

    答: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所得稅法在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及繳納方面有何規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説,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並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解繳稅款入庫。

    問:您如何看待相關媒體的報道?

    答: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也注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在此,要告訴大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加強稅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稅人的諮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徵稅。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並理解好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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