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原來規定請病假要扣100元錢。但上月我請了一天的病假,發工資的時候我發現公司扣了我全天的工資。為此我跟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理論了一次。但該負責人説這是公司的新規定,以後請病假但能安排其他人代替自己工作的還是扣100元,不能安排其他人代替自己工作的,扣發全天工資。我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很不合理。請問,公司能這麼隨意扣病假工資嗎?(王亮)
答:《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具體到你説的情況,薪金獎懲制度屬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規章制度,你公司的新規章制度未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因此對公司員工不具有約束力,以這樣的規章制度來對扣發你的工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