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新疆的企業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將有法可依。從12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正式施行。
在11月29日舉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表示,《條例》的制定,為職工向企業有序表達合理工資訴求開闢了一個新渠道,搭建了企業和職工相互溝通、共同發展的新平臺。
該《條例》於今年9月29日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共分7章37條,從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原則、適用範圍、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爭議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進行了全面規範。
據介紹,新疆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始於2002年。自治區總工會黨組書記李明在發佈會上表示:“實踐證明,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於穩定職工的崗位和收入,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實現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在推行中面臨諸多的困難和問題。因工資集體協商規定執行不到位,引發勞動爭議案件逐步上升,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艾力更·依明巴海説,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臺工資集體協商的相關法規,用法規來強制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穩定勞動關係,顯得尤為迫切。
《條例》明確規定,工會主席是職工方的協商代表,並明確了職工協商代表若干保護性措施。規定協商範圍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等11個方面。
《條例》還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資集體協商協議進行審查。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資集體協議中不履行職責的,做出了相應處罰規定。
對企業拒絕、拖延協商以及阻撓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行為,《條例》明確要給予處罰;對職工及職工方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截至去年底,新疆已建工會的國有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為78%,覆蓋職工約48萬人;非公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約5050家,覆蓋職工近31萬人。(記者 趙曉展 陸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