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等來了收房,但業主卻受到諸多阻礙。開發商直接增加面積卻不通知,要求先交物業費以及代徵契稅才能收房,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多位專家表示,開發商要求業主支付的費用並不合理,業主可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臨近年末,本市陸續將有多個商品房項目交付,建議業主在收房之前提前了解本市目前執行的政策,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北京房協秘書長陳志説。
不能隨意加面積
面積超3%應由開發商埋單
位於大興區的明悅灣商品房項目近期開始收房,在由業主提供給本報記者的一份“補充協議”中顯示,這位買了89.4平方米兩居室的業主發現,開發商承諾的飄窗竟然變成了陽臺,幾乎每一個購買了兩居室的業主,都要承擔這多則七八平方米,少則兩平方米的陽臺費用。
這位業主簽署的購房合同中顯示,房屋原建築面積應為89.4平方米,而如今實測面積為96.7平方米,套內面積從71.1平方米,增長到了78.6平方米。“這真是太欺負人了,難道説他們多建20平方米,也得由我們來掏錢不成?”一名至今也沒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的女士説。
由於最終房屋面積和合同面積有不同的事時有發生,法律對此也有相關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對此,北京市漢良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胡益華認為,按照這一解釋,明悅灣商品房項目中,90平方米的兩居室誤差應在2.7平方米以內,而最終增加的7.3平方米中,有4.6平方米應該由開發商自己埋單,而這些面積的所有權仍舊歸業主。
物業費不能墊付
是否先交要看合同
記者在交房通知單上發現,開發商要求業主先繳納一年的物業費,才能領到鑰匙。
這一點也被一部分業主所質疑。一名40多歲的業主陳先生向記者出示了他收到的收房通知單,他被要求繳納物業費、照明費、裝修管理費和裝修垃圾外運費,才能辦理收房手續。
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3個月之內,開發商須承擔起前期物業服務的所有責任。待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交納物業費。
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上的信息顯示,“明悅灣嘉園”一共領取過兩次預售許可,分別是在2009年12月10日和2010年1月2日;而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顯示,在2010年10月1日以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將由開發商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而北京市住建委專家組成員、業主大會輔導中心專家張大憲表示,是提前交納物業費還是在提供服務後在交納物業費,以及是否要以年為單位繳納物業費,都要看業主和物業公司簽署的合同。
契稅不能代收
業主可向主管部門舉報
該小區的另一名業主則收到了代徵契稅的通知,按照開發商的要求,她要繳納23991.8元的契稅、19854元的專項維修資金以及5元的印花稅。對此,有業主擔心,如果由開發商代交契稅,自己可能會不能直接拿到發票,使自己的資金面臨風險。
根據2011年11月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地稅局發佈的通知,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稅率徵收契稅。
同樣是位於大興區黃村的一個商品房樓盤,也曾經出現過開發商要求代收契稅的問題,但經過數日協商,終於由業主自行辦理手續。
北京市住建委曾經反復要求,開發商不得強制代收代繳稅費。業主可以向市、區地稅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一經查實,開發商將受到嚴肅處理。(記者 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