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天津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優化保障層次和規範制度體系,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日前發佈《關於天津市統一城鄉居民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就天津市統一城鄉居民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統一城鄉居民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津政發〔2007〕65號)規定已經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津政發〔2009〕22號)參保條件的,統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已經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農籍職工個人繳費與單位繳費及利息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本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繳費補貼合併,作為計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依據。
已經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城鄉居民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相應增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統一城鄉居民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仍按照天津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